早期投资TS协议的重点(上)

早期投资TS协议的重点(上)

案例二:(2021)京03民终7677号防城港有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汇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法院不认定中建汇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 意向书仅为程序框架

《项目合作意向书》只是约定了“先提交尽职调查→再出具审查意见→若符合条件才签正式合同”的流程,并明确“双方不对任何承诺承担责任”,并不向有艺公司作出实质性的放款或投资承诺,因此不产生可诉的合同义务;

2. 对抵押担保权的合理质疑

在有艺公司提交的工程合同中,既无显示其有权以项目作抵押的授权,也无法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担保权;汇通公司在审查中合理地要求有艺公司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补充担保,以确保投资安全,并不构成恶意或违背先合同义务;

3. 缺乏主观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据

有艺公司未能提供能够证明汇通公司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主观过错的可靠证据,也无法将其各项费用支出直接归因于汇通公司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不支持赔偿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1. 违反先合同义务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磋商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意向书是否存在“仅为格式化保留、实则诱导对方投入”的条款设计。

2. 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

上述行为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心态。

法院在认定时,除了查看书面证据外,还会综合考虑磋商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以判断是否存在“明知对方会信赖但仍故意隐瞒”的情形。如果仅属于一般失误或者沟通疏漏,则难以认定为“重大过失”;只有在虚假承诺、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等情况存在时,才有可能符合主观过错要见。

3. 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另一方因信赖该要约或承诺而产生了损失。

损失必须是对方因信赖要约或承诺而产生的实际支出或机会成本,例如,为尽职调查支付的律师费、因项目搁置导致的融资利息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损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受损方举证其支出与合作意向的直接关联。若损失系对方自身决策失误或与磋商无关的费用,则不予认定。

4. 因果关系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需满足“但为”条件,即若无对方的违背先合同义务行为,则损失本不会发生或不会如此重大。法院通常通过时间顺序、流程节点及各项费用支付记录,判断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若存在第三方因素或对方自行决定放弃项目,也会削弱因果链,从而影响责任归属。

(二)构成预约合同

〔2018〕苏01民终611号江苏黄小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意向书效力时,既审查其内容是否对标的、金额、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作出足够明确的约定,又关注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受约束意思表示,以及其后续的工商登记与履行行为是否与意向书一致:若意向书既有明确约定又保留“再行协商”等模糊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对签订正式合同具有约束力的预约合同,但不产生可直接执行的实质性投资义务;若当事人实际行为偏离意向书约定,法院则不支持强制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当事人须进一步协商订立正式协议,但现阶段不支持黄小帽公司请求南大基金会直接履行出资义务。

(三)明确约定有约束力的条款

TS中也常包含一些被视为独立合同义务的条款。如保密义务、排他/独家谈判期、费用承担等,只要当事人就此类事项作出明确、独立的约定,并具备合同要件,该部分内容即可作为独立合同义务履行

(2020) 最高法民申1573号李某、东源向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首先对协议内容作了功能性划分:第1、2条系流程性、意向性安排,不构成独立的权利义务;第3、4条则对资金投入、产销量扩张及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的权利义务安排”,属于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本约条款,应予执行。

其次,因涉案协议在破产重整中被纳入“重整计划草案”范畴,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方能整体生效;事实是该程序截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并未完成,故整体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

最后,法院认为,尽管整体合同未满足生效条件,但3、4条并不依赖于重整程序的批准条件,其条款自身已具备合同要件,故可作为独立义务继续适用,并对违反者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只要当事人就保密、排他、费用分担等事项作出明确、独立的约定,且该部分已具备合同要件,即可作为单独的合同义务加以执行,违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TS的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和形式。如果只含意向性、流程性内容,一般不产生直接可诉的义务;若包含明确的约定且意在“订立正式合同”,则更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承担责任。

创业者在签署前应审慎评估TS条款安排,必要时可声明“TS不具法律约束力”,以防后续因双方对TS效力理解不一而产生争议。

限于篇幅长度,笔者将在本文下篇继续为各位读者深度解读TS协议的核心条款,并就此提出相关实务建议,敬请期待!

范海文 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