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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炒股损失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部分: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佣金、印花税、利息都是数额非常小的,投资者最主要的损失就是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按亏损原因来说,常见的是虚假陈述。这里面又包含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3种信披违规类型。
如果被这3种行为伤害,在股票赔偿金额计算方面有科学方法,也涉及几个特别重要的时间节点。
1、 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2、 虚假陈述揭露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3、 虚假陈述更正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4、 基准日
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1、 诱多型虚假陈述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股票的情形下,投资损失=(买入股票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基准日及以前卖出的股票的数量
如上图所示,实施日为10月8日,揭露日为10月15日,投资者10月10日买入股票价格为100元,10月20日卖出股票价格为10元,卖出数量为1000股,最终投资损失=(100-10)×1000=90000元。
(2)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未卖出股票的情形下,投资损失=(买入股票平均价格-股票的基准价格)×基准日及以前未卖出股票的数量。股票的基准价格,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实施日为10月8日,揭露日为10月15日,基准日为10月25日,投资者10月10日买入股票价格为100元,基准价格为10元,投资者持有未卖出数量为1000股,最终投资损失=(100-10)×1000=90000元。
2、 诱空型虚假陈述
(1)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买回股票的情形下,投资损失=(买回股票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基准日及以前买回的股票的数量。
实施日为10月8日,揭露日为10月15日,投资者10月10日卖出股票价格为10元,10月20日买回股票价格为100元,买回数量为1000股,最终投资损失=(100-10)×1000=90000元。
(2)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未买回股票的情形下,投资损失=(股票的基准价格-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基准日及以前未买回股票的数量。股票的基准价格,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实施日为10月8日,揭露日为10月15日,基准日为10月25日,投资者10月10日卖出股票价格为10元,基准价格为100元,投资者未买回数量为1000股,最终投资损失=(100-10)×1000=90000元。
当然,实际案例中,计算亏损金额远比这些要复杂。首先,股民很难搞懂这几个关键日期节点应该怎么确定、自己的亏损额度是否应该计算在区间内。其次,计算过程比较复杂。
1、股民会反复交易,特别是日内做T交易
2、股民会反复银证互转
3、股民会融资买入,计算时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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